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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公关业界广泛关注的《公关员国家职业标准》(新版)日前在京通过专家鉴定。
随着我国公共关系专业服务市场和职业的迅速发展,现使用的《公关员国家职业标准》已不再适应新的形势。2003年6月,国家职业资格工作委员会公关专业委员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组织专家对《公关员国家职业标准》进行了修订。
《公关员国家职业标准》(修订稿)起草组针对公共关系职业发展的现状,结合本职业实战技能和智业顾问的特点,在广泛征求了业内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4次易稿,最终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公关员国家职业标准》(修订稿)。新版标准共设五个等级,在原有的初级公关员、中级公关员和高级公关员上,增设了“公关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公关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对五个等级的申报资格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在“公关师”和“高级公关师”的考核办法上作出了新的规定,除技能知识闭卷考试外,还增加了专业技术报告和答辩的专家评审考核。
3月4日至5日,国家职业资格工作委员会公共关系专业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公关员国家标准》(新版)审定会。来自北京、上海、广东、安徽等地的公关专业委员会委员和部分资深学者、专家共20人参加了审定工作,国家职业资格工作委员会公共关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铭先生主持了审定会议,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郑砚农同志到会讲话,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标准教材开发处领导刘永彭同志亲临专家审定会并作了具体指导。
审定会上,与会领导和专家学者对新版标准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和认可,认为新标准反映了本职业在我国的水平,涵盖了我国本职业各个等级的职业功能和工作内容,突出了本职业的能力要求。该标准对本职业和等级、职业功能和工作内容的划分合理,全面反映出本职业活动的具体要求,体例格式以及专业术语的作用规范,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公关员国家职业标准》(新版)的实施,将使我国公共关系职业的专业认证和教育培训工作迈上新的台阶,对于加强全国公共关系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促进公共关系行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